为保障消费者权益,明确销售者、修理者、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,索尼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其家用视听商品(以下简称“商品”)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。
一、适用范围
本规定适用于索尼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销售的家用视听设备,主要包括但不限于:电视机、家庭影院系统(含功放、音箱等)、蓝光/DVD播放机、回音壁(Soundbar)、便携式蓝牙音箱等。消费者自购买之日起,即享有本规定所明确的各项权利。
二、“三包”有效期与主要部件
- 整机“三包”有效期:商品自开具有效购货发票之日起计算,整机“三包”有效期为一年。
- 主要部件“三包”有效期:对于电视机等主要部件,其“三包”有效期详见产品说明书或国家相关规定,通常不低于三年。主要部件范围以国家相关产品目录和索尼官方公示为准。
- 有效凭证:消费者在享受“三包”服务时,须提供有效购货发票和产品保修卡。
三、修理责任
- 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商品出现性能故障,消费者可凭有效凭证选择由索尼指定的维修网点(以下简称“修理者”)进行免费修理。
- 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。
- 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,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,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,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。
-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,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。
四、更换责任
- 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,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、换货或修理。
- 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商品出现同一性能故障,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,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,或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退货。
- 换货时,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商品。换货后的“三包”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,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保修凭证。
五、退货责任
-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1款情况,消费者选择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。
-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2款情况,消费者选择退货的,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扣除折旧费后退还货款。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,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。折旧率可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或索尼公示标准执行。
- 符合换货条件但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可换,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商品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。
六、免责情况
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,不实行“三包”,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:
- 因消费者使用、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;
- 非承担“三包”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;
- 无有效购货发票和保修凭证,或凭证内容与商品不符、涂改的;
-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;
- 超过“三包”有效期的;
- 产品机身序列号被撕去、涂改或无法辨认的。
七、争议解决
消费者因商品“三包”问题与销售者、修理者、生产者发生纠纷时,可以向消费者协会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调解,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八、其他
- 本规定是索尼承担法定“三包”责任的最低标准。索尼可能在其官方渠道公布更优的保修政策,该等政策同样有效。
- 本规定未提及事项,依照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- 索尼保留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修改的权利,修改后的规定将在官方渠道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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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3 01:28:41